根據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可以將符合以下條件的客戶劃分為專業投資者: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等;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托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 、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
(四)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最近 1 年末凈資產不低于 2000 萬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 1000 萬元;
3.具有 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1.金融資產不低于 500 萬元,或者最近 3 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萬元;
2.具有 2 年以上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投資、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或者屬于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
的高級管理人員、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是指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