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港通是“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的簡稱,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簡稱“上交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聯交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深港通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的簡稱,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簡稱“深交所”)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聯交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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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賬戶

滬港通個人投資者 A股個人投資者賬戶

滬港通機構投資者 A股機構投資者賬戶
A股專業機構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條件

?  A股證券賬戶,并且已成功辦理第三方存管,資產50萬以上;

?  已填寫《客戶信息及風險評測問卷》(兩年內)

?  通過《港股通投資者知識測試》

?  簽署《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

?  簽署《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協議》

滬市港股通、深市港股通,可分別通過以下方式開通:
營業部臨柜,或通過國泰君安富易、銳智內嵌交易和國泰君安君弘手機證券在線開通。

港股通百科 更多 滬港通

投資者如何買賣港股通股票?

一方面,投資者通過委托內地證券公司買賣港股通股票的,證券公司接受委托后,經由上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聯交所進行申報,該申報在聯交所交易平臺撮合成交后,將通過相同路徑向證券公司和投資者返回成交情況。另一方面,在結算交收方面,投資者通過證券公司與中國結算完成清算交收,中國結算作為港股通股票的名義持有人向香港結算履行交收責任。

投資者通過滬港通買賣股票時使用哪種貨幣

投資者參與滬港通采用人民幣進行交收。內地投資者僅限于買賣港股通標的范圍內的聯交所上市且以港幣報價的股票,以人民幣進行交收。香港投資者僅限于買賣滬股通標的范圍內的股票,并以人民幣進行交收。

節假日期間,滬港通交易如何安排?

滬港通業務將僅在滬港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時開通。具體交易日安排,將由兩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對市場公布。滬港通開通當年的交易日安排將在開通之前向市場公布。

目前,香港市場臺風和黑色暴雨期間的港股交易如何安排?

由于地處臺風和黑色暴雨的多發地,香港市場在處理臺風和黑色暴雨對交易的影響上形成一套既定的成熟做法,即按照八號及以上臺風和黑色暴雨警告(以下統稱警報)發出時間在集合競價階段(香港稱開市前時段)前、集合競價階段、集合競價階段后到16

轉托管(深港通)百科 更多 深港通

投資者通過港股通持有的港股可否轉存管至香港證券經紀商?

不可以。投資者通過港股通持有的港股,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并取回人民幣現金,不能跨境轉存管。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什么情形下的證券或權益,港股通投資者不能辦理轉托管?

(1)未交收證券;(2)凍結的證券、權益;(3)申報選擇股利經確認的紅利權、收購權;(4)股利選擇權申報、供配股認購申報、投票等委托類指令;(5)分拆合并業務臨時代碼額度換算期間(臨時代碼交易首日至第一次代碼轉換日)的原股票代碼。

港股通投資者可以辦理港股的轉托管嗎?

港股通投資者因交易需要,可通過其托管券商向中國結算申請將其托管在某一托管單元的部分或全部證券轉移到另一個托管單元托管。投資者在確定轉入托管單元后,需到轉出證券公司申請辦理轉托管。轉出證券公司受理投資者申請后,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在A股工作日8:30-16:00通過D-COM系統申報轉托管指令,指令于轉出證券公司申報日日終進行處理,如處理成功則當日日終相關證券托管轉入托管單元。
提示投資者注意,投資者辦理港股轉托管時,為避免轉托管失敗及重復辦理轉托管,應留意不可辦理轉托管的情形,及自身是否享有尚未派發的權益證券或資金,并確定是否一并辦理相關權益的轉托管。如投資者已在轉出托管單元申報過投票、供配股認購、股利選擇權申報等,需與轉出證券公司共同確認是否要在轉入托管單元重新申報。

港股通投資者已申報過投票指令,現要辦理港股轉托管,是否需在新托管單元重新申報投票?

是否需重新申報,取決于投票持股基準日(如投票方案規定了股權登記日,則持股基準日為股權登記日;如未規定股權登記日,則持股基準日為香港結算設定的投票截止日)和證券公司申報轉托管日期的先后順序。投票持股基準日先于證券公司申報轉托管日期的,則在原托管單元的投票指令繼續有效;投票持股基準日等于或晚于證券公司申報轉托管日期的,投資者需要根據轉托管后的股份分布情況重新進行投票。
例:投資者在A托管單元持有1,000股某只港股,投票持股基準日為2016年10月14日,投資者在A托管單元進行了投票申報,現投資者擬將全部股票轉到B托管單元。如轉出證券公司代投資者申報轉托管的日期為2016年10月17日,則因持股基準日投資者在A托管單元有1,000股,投資者的原投票委托繼續有效,故投資者無需在B托管單元重新申報投票委托;如轉出證券公司代投資者申報轉托管的日期為2016年10月12日,則因持股基準日投資者在A托管單元已無股票,投資者的原投票委托無效,故投資者需在B托管單元重新申報投票委托。

港股通投資者已申報過股利選擇權指令,現要辦理港股轉托管,是否需在新托管單元重新申報?

是否需重新申報,取決于股利選擇權申報境內截止日和證券公司申報轉托管日期的先后順序。如股利選擇權申報境內截止日先于或等于證券公司申報轉托管日期,由于相關申報指令已被確認,則無需重新在新的托管單元申報,但將來相關股票股利和零碎股現金(如有)會發放到原來申報的托管單元;如股利選擇權申報境內截止日晚于證券公司申報轉托管日期,轉托管造成投資者在原托管單元的股份數量(扣除凍結部分)少于申報數量的,則會造成投資者在原托管單元申報的指令全部或部分無效,投資者應根據轉托管后的實際股份分布情況重新進行申報。
例:投資者在A托管單元持有1,000股某只港股(未凍結),享有1,000個紅利權,股利選擇權申報境內截止日為2016年10月14日,投資者已在A托管單元申報了500個股利選擇權,現投資者擬將全部股票和紅利權轉到B托管單元。
如轉出證券公司代投資者申報轉托管的日期為2016年10月17日,則因股利選擇權申報境內截止日日終,中國結算已對投資者股利選擇權的申報做了確認,投資者屆時持有500個紅利權余額、500個申報選擇股利經確認的紅利權,故投資者無需在B托管單元重新申報,但是由于申報選擇股利經確認的紅利權不可轉托管,所以其對應的股票股利和零碎股現金(如有)會發放到原來申報的托管單元;如轉出證券公司代投資者申報轉托管的日期為2016年10月12日,則在股利選擇權申報境內截止日日終,投資者A托管單元已無紅利權,其原申報委托全部無效,故投資者需在B托管單元重新申報。

港股通投資者已申報過供股認購指令,現要辦理港股轉托管,是否需在新托管單元重新申報?

是否需重新申報,取決于供股認購申報境內截止日和證券公司申報轉托管日期的先后順序。如供股認購申報境內截止日先于或等于證券公司申報轉托管日期,由于相關申報指令已被確認,則無需重新在新的托管單元申報,其申報經確認的供/配股權將由投資者確定是否一并轉托管;如供股認購申報境內截止日晚于證券公司申報轉托管日期,轉托管造成投資者在原托管單元的供股權數量(扣除賣出未交收數量)少于申報數量的,則會造成投資者在原托管單元申報的指令全部或部分無效,投資者應根據轉托管后的實際股份分布情況重新進行申報。
例:投資者在A托管單元持有1,000份供股權,供股認購申報境內截止日為2016年10月14日,投資者已在A托管單元申報了認購500個供股權,現投資者擬將全部供股權轉到B托管單元。
如轉出證券公司代投資者申報轉托管的日期為2016年10月17日,則因供股認購申報境內截止日日終,中國結算已對投資者供股認購申報做了確認,投資者屆時持有500個供股權余額、500個申報經確認的供/配股權,故投資者無需在B托管單元重新申報,并可選擇是否將申報經確認的供/配股權一并轉托管至B托管單元;如轉出證券公司代投資者申報轉托管的日期為2016年10月12日,則在供股認購申報境內截止日日終,投資者A托管單元已無供股權,其原申報委托全部無效,故投資者需在B托管單元重新申報。